美国有27000多家殡仪馆,平均每一万人就有一家。美国的殡葬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殡葬方式,人们可以自由选择。美国的平均火化率在30%左右,有些城市达到70%。美国的殡葬法一般不专门单项立法,而是存在于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法典中,基本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美国的殡葬管理与服务,在联邦和各州的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虽然各州的立法有所差异,但由于共同受到联邦法的影响,其基本原则和制度都与联邦法保持了高度一致性。美国法律中关于殡葬服务管理的规定涉及面非常广泛,内容详尽,操作性强,其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资质、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殡葬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以及违法监督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都有具体的规范。其内容不仅包含公法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还有私法意义上的殡葬合同等制度,不仅对许可标准与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做出了实体性规定,还在大量规定了听证、申诉等公众参与方面的程序性制度。虽然美国殡葬法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各法律和规章中,但其门类综合、内容丰富,制度建设是非常完备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等。
至尊园,上海公墓,
日本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火化率达99%以上,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日本有7338个火葬场,11550个骨灰存放处。日本殡葬立法较早,1884年日本就制定了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理制度,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该法已经修订过十几次,最近一次修改是1999年。1948年卫生环境省还颁布了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即第24号法令《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最近一次修订也是1999年。《法律》和《细则》针对火葬定义、骨灰安置、火葬场地管理及监控主体和服务经营、协调部门等最为关键的内容以及操作程序作出了明文规定。有关墓地的管理和使用在《东京都陵园条例》中有所规定。